| 中盈控股<00766> - 公告及复牌 (1) |
| 2005年3月10日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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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
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INO PROSPER HOLDINGS LIMITED
中盈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66)
就沥青抽取项目
建议与独立第叁方成立合营企业
之谅解备忘录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零五年叁月九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SPRL就SPRL与
Indocarbon在印尼之沥青抽取项目,建议成立合营企业订立谅解备忘录,
Indocarbon连同其联系人士均为独立于且与本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董事、
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关连。
谅解备忘录对订约各方并不构成有关建议合作计划之具法律约束力承担。SPRL有权
成为建议合营企业之控股股东,其所持权益将不少于51%。Indocarbon与SPRL仍未
确定合作方式。建议合作计划须待订约各方签订及完成正式协议后,方可作实。
董事会谨此郑重声明,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并无就建议合作计划订立具约束力的
协议。由于未必会落实建议合作计划,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
务请谨慎行事。本公司将于日后签订任何正式协议时再就建议合作计划发表公布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于二零零五年叁月九日下午二时叁十分起暂停股份买卖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由二零零五年叁月十日上午九时叁十分起恢复股份买卖。
谅解备忘录
日期:二零零五年叁月九日
订约方:
(i) Indocarbon,连同其联系人士均为独立于且与本公司、本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之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概无关连。
(ii) SPRL,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建议合作计划
Indocarbon就印尼之沥青抽取项目与SPRL订立建议合作计划之谅解备忘录。
Indocarbon之创办人拥有从asbuton (沥青的原料)抽取纯沥青之专利技术(专利
号码ID 0004877)。合营企业预期会从事抽取纯沥青及制造重油及沥青调节剂业务
。
诚如Indocarbon表示,根据由加拿大及澳洲顾问公司以不少于100次的钻探纪录为
基准之勘探报告显示,位于印尼Buton Island之沥青矿场之沥青含量约为15%至35%
。Indocarbon保证沥青之平均含量将不少于20%。该矿场全长约60至70公里,阔约
10至15公里,沥青石之深度约1公里。矿场地表至负40米深,asbuton之估计含量将
不少于2亿公吨(asbuton之预计沥青含量约为4,500万公吨)。董事确认,本公司
将于订立正式协议前,就上述资料进行进一步之尽职审查。
合营企业之股本将由Indocarbon与SPRL按照由SPRL对重油及沥青调节剂之业务及前
景之评估而议定。SPRL有权成为建议合营企业之控股股东,其所持权益将不少于
51%。Indocarbon负责向印尼有关政府机关提出申请,以获取以建议合营企业之名
义,于不少于20年在矿场内占地不少于5亿平方米之探矿及开采权。就建议合作计
划之首个发展阶段,董事预期,每年可生产重油并全数在中国行销之重油达
200,000公吨,每年在中国、美国或其他国家行销之沥青调节剂达250,000公吨。谅
解备忘录对订约各方并不构成有关建议合作计划之具法律约束力承担。
建议合营企业之原因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从事物业发展及管理业务及在中国投资煤气生产及发电业务。
本公司一直评估不同商机以实现业务多元化。由于重油及纯沥青(沥青调节剂)用
途广泛,其中包括发电厂及建设和维修高等级道路,董事认为,建议合作计划为投
资良机,可扩大本集团之业品类别,涵盖能源开发。此外,透过与Indocarbon建立
建议合作计划,能为本集团带来机遇,进一步拓展在印尼之天然资源勘探及开采(
能源)业务。董事认为,持续经营建议合作计划,有利本集团业务发展。
董事会谨此郑重声明,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并无就建议合作计划订立具约束力的
协议。由于未必会落实建议合作计划,投资者及本公司股东于买卖本公司证券,务
请谨慎行事。本公司将于日后签订任何正式协议时再就建议合作计划发表公布。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于二零零五年叁月九日下午二时叁十分起暂停股份买卖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由二零零五年叁月十日上午九时叁十分起恢复股份买卖。
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盈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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